问题 | 拆迁安置房有哪些事宜 |
释义 | 拆迁安置房的事宜包括: 一、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二、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勘察测量。 四、初步估价报告公示。 五、复核申请。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一、征地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一)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二)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国有未利用地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参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可以重新签动迁协议吗? 动迁协议可以重新签。当动迁协议签署之后,拆房的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不过下列四种情况是能够反悔的: 1、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许可撤销或者是违反法律; 2、房屋评估机构违反法律或者是估价不恰当; 3、协议里面有很大的漏洞,不公平; 4、未成年人或者是能力有限制的人签署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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