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承担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 |
释义 | 拆迁安置房过户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60%收取。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过户要土地出让金。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归属问题 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到拆迁安置政策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责任一般由拆迁单位或政府承担。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其他责任主体,如开发商或拆迁户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出让金。具体归属责任的判断需要考虑拆迁政策、地方规定、合同约定等因素。当事方应咨询相关部门或律师,核实具体情况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责任一般由拆迁单位或政府承担。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其他责任主体。具体归属责任的判断需要考虑拆迁政策、地方规定、合同约定等因素。当事方应咨询相关部门或律师,核实具体情况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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