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条件符合孤儿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孤儿和事实孤儿的定义以及相关的补助政策和领养孤儿的条件。孤儿是指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无父母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而事实孤儿是指虽然有父母,但实际上没有得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孤儿可以享受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多项补助政策,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此外,各地的孤儿保障工作也在积极开展,部分省份已确定了当地的最低孤儿养育标准,并逐步提高。领养孤儿的条件包括 法律分析 一、孤儿定义 根据法律规定,孤儿是指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无父母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而事实孤儿指的是虽然有父母,但是实际上却没有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 所谓事实孤儿,即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失踪的孩子或者父母双亡,但是有其他亲属做监护人的孩子。 简单的来说,孤儿就是已经没有父母抚养的儿童。而事实孤儿就是,虽然有父母亲人在,但是却没有亲人管教抚养的儿童。这就是孤儿和事实孤儿的区别。 事实孤儿虽然有亲人,但是却并没有亲人抚养。此次国家出台了事实孤儿纳入保障的相关文件,就是为了这些孩子的抚养问题。 二、孤儿有什么补助政策 (一)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其中,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是《意见》的核心。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向全体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为帮助地方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民政部、财政部随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1]161号),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对2010年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标准为东部地区每人每月18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27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360元。 (二)在国务院的要求和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各地的孤儿保障工作,特别是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开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份确定了当地的最低孤儿养育标准,基本都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在机构外、与祖父母等亲属一起生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其中,省级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两项标准分别达到1600元和1400元。除中央补助的部分外,资金均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这些标准的制定意味着,我国的孤儿每年至少可从政府领取7200元现金津贴,而在北京,一名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的孤儿每年可领取的津贴达1.92万元。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还要求,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推动地方落实此项工作要求,中央财政在下拨今年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时,提高了对各地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达到东部地区每人每月20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30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400元,提标幅度超过了10%。 (四)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介绍,今年上半年民政部、财政部就提标工作开展了认真的探讨,提标幅度主要考虑了2010年里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CPI增长情况。在中央提高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一些地方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也开展了相应的工作。比如,陕西省人民政府最近将该省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800元。 三、领养孤儿的条件有哪些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是基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做的决定。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在于保护被收养人。 (五)年满三十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六)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孤儿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结语 孤儿是指没有父母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而事实孤儿则是指虽然有父母,但没有亲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来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此外,领养孤儿需要满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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