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公司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的,不包括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的,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即可: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所需材料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原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用语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则不需再提交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意见;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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