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人需到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证明,需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担任,需获得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证明应该到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若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则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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