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其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
    一、地役权为什么是物权的范畴?
    地役权是物权的原因是其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吗
    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