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中标候选人有错误可以一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吗 |
释义 | 不可以,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不满意中标人,想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可以吗? 答:依法产生的评审结果,采购人不能因为不满意就改变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需要承担违法、违约责任。 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向选民印发介绍材料,可以作口头介绍,也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和公告栏、宣传栏等平台介绍。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定专门工作方案,要求代表候选人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见面活动应当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既可以召开选民会议,选民代表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也可以视情况通过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为保证选举日投票选举的顺利进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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