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
释义 |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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