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知方式的选择是否关系到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通知方式的选择关系到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在全体合伙人中公告,并应当告知各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合伙人应当采用书面决议的形式,书面决议应当载明决策的内容和投票结果。因此,通知方式选择不当或通知不到位,可能导致决策无效或仲裁或诉讼时无法证明决策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在全体合伙人中公告,并应当告知各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合伙人应当采用书面决议的形式,书面决议应当载明决策的内容和投票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通知应当以通常的方式进行;不符合通常方式的通知,对方可以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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