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合伙合同的通知方式,各种方式均可,但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接收方应签收或回执;而对于公司章程的通知方式,应当采取公告或书面形式,并在公司的报纸或其他指定媒介上刊登或公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可以是书信、公文、电报、传真等通信方式或者其他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合伙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执行会议决议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制度文件。 因此,在制定合伙合同时,通知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但建议采取书面形式,并要求接收方签收或回执;而在公司章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采用公告或书面形式,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或其他媒介上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