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三)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所以实践中,首先需要区分哪部分财产属于彩礼范畴,只有赠与的礼物是为了证明婚约的成立才能称为彩礼,不能把一方亲属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都认定为彩礼,一概都要求返还;判定是否是为了婚约的成立而赠送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一方承担,但是判定是否完成举证义务可以参照当地风俗习惯、居民生活水平判断。如果彩礼双方已经花销,不存在分割问题;如果已经转化为个人物品,属于个人所有;如果转化为婚后购买的其他物品,需要证明出资系彩礼钱,要求按贡献多分。法律规定,如果已经登记结婚,原则上彩礼是不返还的,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一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过,二是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