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
释义 | 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情况下为四十五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从受理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一、仲裁案件审理流程 1.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2.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2)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3)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4)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5)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6)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明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7)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辩论。 (8)辩论结束后,应当当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9)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定期裁决。 (10)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 3.独任仲裁员开庭处理案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4.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5.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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