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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能否提出新诉求?
释义
    劳动仲裁开庭时不可增加或变更仲裁诉求,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仲裁庭认可增加或变更的请求,需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请求需另案处理。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如增加的请求与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合并审理;如属独立争议,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开庭时不可以增加或变更仲裁诉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拓展延伸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的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受理?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受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通常情况下,仲裁庭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变更请求是否属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内,是否与原始诉讼请求有关联性;其次,变更请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还要考虑变更请求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合理的损害。仲裁庭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根据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因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受理需要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仲裁开庭时不可增加或变更仲裁诉求。申请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会审查并通知被申请人答辩。若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应另行提出并另案处理。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变更请求是否受理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与原始请求的关联性、法律程序要求和对对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因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受理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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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6: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