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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庭外和解 扣除审限 -和解
释义
    法律分析:
    关于庭外和解的审限扣除 1、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应当在立案后判决宣告前提出,以送达方式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前提出。 庭外和解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该记入笔录,并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签字确认。 2、一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征求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庭外和解的,视为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 3、当事人在庭外和解申请中提出和解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最长不得超过本意见第5条所确定的期限。 4、当事人庭外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申请扣除审限的,应当填写<>,连同当事人的庭外和解申请或各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庭外和解的笔录一并报庭长批准。 5、案件审限从庭长批准审限扣除之日起扣除。(同步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普通程序案件审限扣除不得超过30天,简易程序案件审限扣除不得超过15天。 6、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案件、特别疑难复杂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审限扣除期限可以不受前条规定期限的限制,但不能久拖不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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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