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被处分人身份的不同,处分也有所不同。如果被处分人是公务员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果被处分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