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拘留所归公安机关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管理全国的拘留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拘留所。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拘留的人犯包括: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法律客观: 《拘留所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