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也就是是驾驶员的责任,那么,对于造成第三人伤害,自然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造成同乘者受害,驾驶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者一经允许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车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所以如果造成同乘者的损害,驾驶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那么,该侵权责任的承担当然是第三人。 3.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共同所致,那么由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共同承担。 4.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那么,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相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