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增值税起征点10万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起征点 所谓起征点,就是规定一个开始征税的起点标准(例如规定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1000元或者50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而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应当就全部销售额(包括包括起征点以下的部分)计算纳税。设置起征点的目的是为了照顾那些经营规模偏小,营业额较低的纳税人。起征点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例如规定的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5000元,某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4999元,则该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不用纳税;而另一位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则应纳税额=5000×4%=200元/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