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国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规定了以下立案标准:
 (一)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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