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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别被拆迁方的谎言蒙蔽!这些房屋并非违建!
释义
    无证房屋不应一概视为违建,这成为拆迁方压低补偿的手段。无证房屋是指没有获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许可证的房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无证房屋的出现。判定无证房屋是否违建需参考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农村房屋若有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证件,则不算违建。政府规划和工厂厂房的问题也导致证件不齐全。拆迁方常以拆违名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压低补偿。对于无证房屋,应考虑建造年月和法律情况,并可申请补办手续。
    法律分析
    没有证件就是违建,显示不能应用于全部案件,又要重复我们之前多次提到的话题,因为历史原因,法律不健全的年代,造成了房屋审批、登记各种制度不完善,或者有一些地方压根就没有实施过登记工作,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也就造成了历史遗留造成的无证房,所以把无证房屋一概沦为违建房屋很明显是不合理的,这也成为拆迁方压低补偿的一个手段。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房屋才是违建呢?
    一般是指的没有获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就擅自建设,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没有补偿。
    什么样的房屋算是无证房屋呢?
    一般指的是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的房屋,这么看来,去登记一下不就可以吗?怎么还能造成无证房屋的出现呢?首先要知道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早在2008年之前,特别是农村地区,就没有对房屋进行统一的审批手续,很多都是只要跟大队沟通直接房子就搭建起来。
    怎么判定无证房屋是不是违建?
    我们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在实施之前修建的房屋,如果房屋拆迁,拆迁方给你说这是违建,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他就是不想给你钱。
    继续看《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在2008年,并且还进一步的规定了农村房屋的建设必须有规划许可证才可以,也就是我们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或建设用地的批准,那么我们建造起来的房屋就不是违建。
    农村中还有一些只有部门审批手续的
    其实在农村很多人的房屋手续并不齐全,大部分人手里只有宅基地的证件,如果碰到拆迁,自己房屋的证件不完善,都可以临时补救。
    一些因为政府总体规划导致证件不齐全
    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招商,直接影响最多的就是一些工厂厂房,如果不需要拆迁,那么一切照旧,如果涉及拆迁,很多厂房都是手续不全,甚至一些企业没有手续,这种情况政府不能随便就认定为违章。
    拆迁方以拆违为借口,侵害被拆迁人利益
    在现实中以拆违名义进行拆迁是拆迁方最常用的手段,无论房屋是不是历史遗留问题,只要无证他们都会给你说是违建,补偿少,或者没有补偿,目的就是为了压低拆迁补偿,减少拆迁成本,无证房屋我们更应该综合考虑,从房子的建造年月,建造房屋时的法律情况等,农村住宅只要经过乡镇政府的审核,经过县政府审批后,就算没有宅基地相关证件,也不能认定为违建,并且根据规定,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因为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可以根据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结语
    无证房屋与违建并非一概而论,历史原因导致了房屋审批、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仅凭缺乏证件不能简单将其归为违建,这也成为拆迁方压低补偿的手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没有补偿。无证房屋一般指未在相关部门登记的房屋,但完善法律制度需要时间。判定无证房屋是否违建需参考《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农村住宅经过政府审核和批准,即使缺乏宅基地相关证件,也不能被认定为违建。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补办手续。综上所述,应综合考虑房屋建造年月和法律情况,对无证房屋进行合理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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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3: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