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征收部门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措施的,则不构成故意损害财物。如果实施强拆措施的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注,非法是强制拆除措施的,被征收人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财产损失较大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