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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释义
    购房需注意:确保开发商五证齐全,使用规范合同文本,明确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检查房屋质量。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履行债务后抵作价款或返还。最高法院规定,如因一方原因未订立合同,应按定金规定处理;非双方责任导致未订立合同,出卖人应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1、基本的五证齐全。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
    3、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4、检查房屋质量。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5、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结语
    购买房屋时,务必确保开发商具备五证齐全,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办理房产证的关键。同时,签订合同时应使用规范的文本,不随意修改,并明确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在检查房屋质量时,查看《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确保开发商对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并且应在债务履行后抵作价款或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如果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按照法律处理定金。购房需谨慎,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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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2 8: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