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买卖中的几种无效合同 |
释义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订立另一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导致无法取得房屋,请求确认原合同无效的,应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房产交易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 在房产交易中,法律纠纷是常见的问题。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合同的有效性、产权归属、交付问题等。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包括诉讼、调解和仲裁。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它可能耗时长且费用高。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具有快速和灵活的优势。仲裁是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类似于法院判决,但程序相对简化。选择适合的解决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利弊,并可能需要律师的专业指导。最终目标是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房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 房产交易中的法律纠纷是常见的问题,针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若买受人因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无法取得房屋,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应予支持。解决这些纠纷可选择诉讼、调解或仲裁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利弊,并可能需要律师的专业指导。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房产交易的顺利进行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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