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搬厂员工不跟工厂走有没有赔偿 |
释义 | 如果搬厂员工不跟工厂走无需赔偿,只需要按照相关支付经济补偿金。 厂里搬迁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之后,员工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工厂搬迁是在本市范围内,员工不愿意去,解除合同,员工是没有没有赔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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