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
释义 | 法律分析: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首先要明确负责保全的管辖法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按此规定,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负责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保全一样,当事人也需要首先请明确负责执行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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