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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运集装箱提箱和交箱技巧
释义
    本文介绍了集装箱交接地点的仔细检查和记录以及交接责任的划分。此外,还详细说明了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和出口重箱交箱进场的交接。最后,提到了收、发箱地点应履行的手续和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的主要内容以及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
    集装箱交接地点应当仔细检查和记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同时,应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其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并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和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集装箱发放和交接的依据
    集装箱的发放和交接,应依据《进口提货单》、《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以及这些文件内列明的集装箱交付条款,实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从事集装箱业务的单位必须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办理集装箱的提箱(发箱)、交箱(还箱)、进场(港)、出场(港)等手续。
    交接责任的划分
    (1)船方与港方交接以船边为界。
    (2)港方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港方检查桥为界。
    (3)堆场、中转站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堆场、中转站道口为界。
    (4)港方、堆场中转站与内陆(铁路、水路)承运人交接以车皮、船边为界。
    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
    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货方、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重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及时交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出口重箱交箱(收箱)、进场的交接
    出口货箱进入港区,货方、内陆承运人凭《集装箱出口装箱单》或《场站收据》、《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的港区交付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指定的港区依据《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场站收据》收取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空箱的发放和交接
    空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提箱人(货方或其代理、内陆承运人)应向集装箱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代理人依据《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或《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向提箱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或《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提箱人凭《出场集装箱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空箱,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交付集装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收、发箱地点应履行的手续
    指定的收、发箱地点,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受理集装箱的收、发手续。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发放集装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手续;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收取集装箱,并办理设备交接。
    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的主要内容:
    (1)提箱(用箱人和运箱人);
    (2)发往地点;
    (3)用途(出口载货、修理、进口重箱等);
    (4)集装箱号、封号(铅封号、关封号);
    (5)集装箱尺寸、类型;
    (6)集装箱所有人;
    (7)提离日期;
    (8)提箱运载工具牌号;
    (9)集装箱出场检查记录(完好或损坏)。
    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的主要内容:
    (1)送箱人;
    (2)送箱日期;
    (3)集装箱号、封号;
    (4)集装箱尺寸、类型;
    (5)集装箱所有人;
    (6)用途:①返还重箱;②出口集装箱,此时需登记该集装箱发往的时间、地点(航次、时间);
    (7)送箱运载工具牌号;
    (8)集装箱进场检查记录。
    集装箱交接地点应详细认真进行检查和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装箱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追缴集装箱的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集装箱交接地点的检查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可以在货物交接地点进行监管和检查。而根据海关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可以在货物交接地点进行以下检查:
    1. 检查货物的外观、包装、封志等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2. 检查货物的数量、规格、重量、体积、包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3. 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渗漏、短少、破碎或者损坏等情况;
    4. 检查货物的标签、标牌、说明书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 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海关的要求。
    因此,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集装箱交接地点的检查是必要的,可以有效地监管货物的进出口,并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
    集装箱交接地点应当仔细检查和记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同时,应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其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并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和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任推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责任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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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