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 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 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 业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 1、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银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 2、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 3、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4、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银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 5、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 仓单是仓储方出具的,载明持单人或权利人凭单可以在仓储方提取一定货物的权利凭证。实践中,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因其有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保证,其流通性、变现性较强。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从性质上讲,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证券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等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此,仓单为记名证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记名提货单,是仓储公司开出的证明存放在仓储公司的某批特定货物为存货人所有,但需存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公司提货的凭证。此种情况下,仓储公司是看人出货而非凭单出货,该记名提货单没有流通性,不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以此提货单质押借款,并不构成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