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为公开发行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开发行的定义、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流程。公开发行证券需要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累计超过二百人发行,并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人应当自核准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需要重新核准。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需要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决定不服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属于公开发行: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流程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3、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4、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6、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7、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8、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新股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结语 公开发行证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非公开发行证券则有特定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包括董事会决议、保荐人保荐、提交申请文件等。发行人应当自核准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需要重新核准。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若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发行人可自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非公开发行证券则有特定的规定。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01-30)\t第四条\t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t第三条\t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01-30)\t第二条\t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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