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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贵州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什么分类监管
释义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清单主要分为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项目进行管理。 关于分类监管。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实践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市场化投资项目、政府决策投资项目两大类进行分类监管。关于特别监管类。在监管清单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主业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非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纳入特别监管类;明确规定股权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主业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非主业投资项目纳入特别监管类。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明确了监管清单制度以及分类监管事项,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按市场化投资项目、政府决策投资项目两大类进行分类监管。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联动监管等方面,建立健全了投资监管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以及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省领导高度重视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多次专题部署研究,强化以高质量投资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国资委按有关要求起草出台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一、主要特点
    一是多规合一。本次修订整合原有的《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划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项目管理细则(试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风险防范指导意见》《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审计办法》等多项管理制度,形成了全面涵盖投资监管的统领性文件。
    二是厘清权责。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企业和省国资委在投资决策领域的权责边界,明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聚焦投资方向、决策程序、风险防范以及投资回报,从规划、主业、经济效益、债务管控、风险防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同时,为提高国资监管效率和企业决策效率,办法也明确监管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国资委申请对特定类投资项目或单户子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重要子企业或其他承担特定功能的子企业)的投资管理授权。
    三是精准界定。本次修订针对实践中相关概念模糊带来的问题,进一步对投资额、企业层级、授权管理等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如明确投资额是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明确企业层级的定义,并要求监管企业加强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向下级企业授权决策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此外还明确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申报时点、程序及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依据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投资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高质量投资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代表贵州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简称全级次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级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生产经营性项目和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股权投资。包括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经济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公司、参与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债转股、兼并等;
    (三)其他投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矿权、特许权、软件、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全级次企业在境外开展前述投资项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涉及股权投资的,投资额是指认缴出资额和后续需要持续投入的金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层级,监管企业为第一级,其直接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二级,第二级企业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三级,以此类推。跨层级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作为其上级企业;实际控制权难以认定的,以持有股权
    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其上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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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