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试用物品需签试用合同,约定损坏责任。民法规定试用期内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试验标的物,以认可为条件。与普通买卖不同,出卖人需让买受人认可物,且需认可为生效条件。与预约合同也不同。 法律分析 试用物品时需签订试用合同,在合同期间,如该物品损坏,当事人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与其他买卖合同相比,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殊性:第一,出卖人需容许买受人试验标的物。第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第三,与试用买卖预约合同有较大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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