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损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除非有其他规定或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时间。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风险转移时间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准。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若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以标的物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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