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已经收到了标的物,那么如果标的物损坏,买受人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标的物还未交付,那么损坏责任将由出卖人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则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责任;如果标的物尚未交付,则由出卖人承担该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该内容由 郝恺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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