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投债的监管和发行条件 |
释义 | 城投债的监管主体与依据监管主体: 国家发改委——负责非上市公司(包括公司制和企业制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城投债发行条件与审核新规: 1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审核新规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中将企业债券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1)加快和简化审核类项目主要包括: 1、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 2、对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企业的发债申请。 (2)从严审核的项目主要包括: 1、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2、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