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债券通常以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来分类,分为一般债券,即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也叫收益债券。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短缺或经费不够而发行的一种债券。该债券具有针对相关的一些行业、产业的发展特点,统筹债券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关领域的作用,因此是一种极具示范作用的债券品种。对于专项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益作为保证。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