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跨省客车客运路线需要通过主要部门: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跨省班车客运经营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7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给客运线路目的地的省级运管机构征求意见,目的地的省级运管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不予同意的,应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两省级运管机构对跨省班车客运线路申请持不同意见,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将双方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接到省级运管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2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两省级运管机构。受理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在接到交通部书面通知后,应按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对道路客运开业申请予以许可的,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按 第二、第六条规定注明经营类型、客运线路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与被许可人一起确定落实车辆方案的时间。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按确定的时间落实车辆方案。做出许可的运管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在确定的时间内落实车辆方案后,应通知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根据许可的内容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证。属于班车客运的,许可机关应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正式的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在制做完毕后可交由当地县及县上运管机构发放给被许可人。县及县以上运管机构应自接到上级运管机构的通知或发放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后2日内通知被申请人领取相关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