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条件包括必须在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男方的年龄需满22周岁,女方的年龄需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愿意自愿结婚、同时需提交3张2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双方需持有规定的证件。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带上户口簿和身份证,若无户口本,可以开一张户籍证明,再带上身份证便可办理。 法律分析 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在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则无法在本地登记;其次,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此外,男方的年龄需满22周岁,女方的年龄需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或丧偶);双方愿意自愿结婚;同时,双方需提交3张2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最后,双方需持有规定的证件。 申办材料: 要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带上户口簿和身份证,户口簿丢失,须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方可办理。若无户口本,可以开一张户籍证明,再带上身份证,便可办理结婚。 结语 申请结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在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男方的年龄需满22周岁,女方的年龄需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同时需提交3张2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和规定的证件。如果户口簿丢失,须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方可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