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申请材料。当事人必须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必须是自愿并且没有配偶;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双方必须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地点为县(市)区民政局,办公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必须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其次,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并且没有配偶;第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四,当事人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第五,当事人双方必须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最后,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材料 一)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两人合影二寸光面近照三张 办理地点:县(市)区在县(市)区民政局办理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