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池公司律师工作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河池公司律师工作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司通〔2014〕168号) 第七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在职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 (二)本单位为公职律师办公室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不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在单位公职律师岗位执业的律师为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和所属单位共同管理。 二、河池公司律师工作证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19-21号 三、河池公司律师工作证办理设定依据 1、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节选) “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3、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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