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十七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