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质灾害需要办理规划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长远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和部门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地质灾害现状; (二) 防治目标; (三) 防治原则; (四) 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五) 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 (六) 基本措施; (七) 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 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1]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 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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