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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
释义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且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其次,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第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
    法律分析
    摘要:与商业贷款相比,甘肃省公积金贷款在偿还贷款本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因此,许多甘肃省职工在购房时都会选择公积金贷款。然而,要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下面我们看看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转入省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借款人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二、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借款人家庭成员具有夫妻关系的,无论购房合同由谁署名,均可由具备条件的一方申请贷款(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除外);
    六、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七、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八、借款人在兰购房需符合兰州市限购政策;
    九、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甘肃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拓展延伸
    根据《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申请贷款的房屋为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显示的住宅;
    3. 申请贷款的房屋无超过抵押贷款余额的贷款;
    4. 申请贷款的房屋无超过贷款余额的贷款;
    5. 申请贷款的房屋无超过缴存贷款余额的贷款;
    6. 申请贷款的房屋无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贷款。
    因此,申请甘肃省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上六个条件。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结语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在偿还贷款本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但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条件包括: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且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二、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五、借款人家庭成员具有夫妻关系的,无论购房合同由谁署名,均可由具备条件的一方申请贷款(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除外);六、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七、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八、借款人在兰州市限购政策范围内购房;九、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职工在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甘肃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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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