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
释义 |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 1、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 2、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3、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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