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卫生厅有规定,患者转院需先向主治医生提出来,主治医生报告科主任,经科主任确认,患者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就出具《转院证明》,然后由医院医务科盖章。另外,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按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须凭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凭证为: 1.定点医院出具的《转院诊治意见书》。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 可能是你转院是自己提出来的,所以医院会有意见,建议你还是尽是私下找医生协商。 法律依据: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第五条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