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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信息活动罪的法律规定
释义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立案标准: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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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