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前点播的违规性 |
释义 | 视频平台VIP会员对热门电视剧收取违规点播费涉嫌欺诈消费者。网络价格欺诈呈现三种方式:虚构比价信息、虚构商品优惠幅度、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这些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惩罚性赔偿。 法律分析 一、超前点播是否违规 通常而言购买的视频平台的VIP会员后,对收费的视频资源享受无广告、无限制的播放权利,而该视频平台对于热门的电视剧,VIP会员观看还收3元一集的点播费,显然是违法的,涉嫌欺诈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网络价格欺诈3种呈现方式 1、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 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最主要方式,占到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 2、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 在网络购物中主要存在两种虚构商品优惠幅度的形式,一种是经营者虚构原价,主要是标高原价,然后声称现销售价格为原价的折,而实际上按照现售价所计算出来的原价高于商品原价;另外一种是成交价格并不是按照声称的优惠幅度计算得出,如某商品在销售页面上写明“价格:196元买一送一5折包邮”,而成交价格却为99元,并没有达到其所声明的优惠幅度。 3、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 限时抢购、限量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网络购物平台多见的促销方式,而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下单,在结算时以高于标示价格的价格结算,多发于前述形式的促销过程。 经营者一般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下单并完成支付。消费者从决定购买到支付货款的时间较短,且基于网络支付的便捷,消费者在结算支付中容易忽略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的差距,做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购买决定。 结语 购买视频平台的VIP会员后,对于热门电视剧的点播费收费,涉嫌违法欺诈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有欺诈行为的商品或服务,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欺诈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虚构商品优惠幅度和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消费者应警惕这些欺诈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v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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