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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用质押担保时具体应注意什么
释义
    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质押担保的债权种类和数额;
    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
    3、双方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一、质押是指什么意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不能质押房地产,如房地产,因为房地产的转让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出售的价格优先受偿的物权。财产称为质押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质押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的质押物或者质权在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质押合同有约定第三方同意吗?
    不需要,质押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后,就可以签订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押金与定金的区别有什么
    押金与定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押金是质押担保,押金是金钱担保;
    2、交货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本质上不具备预付的特点,需要在履行前交付定金;
    3、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或第三人,押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交付后的所有权不同。押金交付后,交付人仍有所有权,接收人只临时占有并质押,押金交付时所有权转移给接收人;
    5、数额不同。存款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来看,可以高于价格,存款金额为20%,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格;
    6、罚款是否适用不同。押金不是罚款,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重返还责任,押金适用定金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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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