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实现担保物权是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实现担保物权是特别程序,当事人通常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得以实现都会设置担保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