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物未移交前无效。代替占有者占有质物不成立。约定不明或不一致以实际交付财产为准。已占有质物的合同自生效日起有效。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后,该合同即生效。但在移交质物的占有权之前,不会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只有在出质人实际移交质物并交付给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会生效。如果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押权不成立。如果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则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如果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了质押财产,则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产生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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