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允许精神病患者结婚登记? |
释义 | 精神病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但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结婚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完成后确立婚姻关系。若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受到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也可被要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需在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 精神病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 结论: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和干涉。男方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若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以上为《民法典》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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