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公积金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条件 |
释义 | 律师分析: (1)职工购买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购房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后职工账户内应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2)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2015年5月1日以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的,提取总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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